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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標章作業說明
作業單位包含:申請公司、執行單位、驗審會、審議會、經濟部能源署。
- 廠商應與執行單位(工研院)完成簽訂節能標章使用契約,並至節能標章線上申辦系統提出新案申請或證書展期,檢附文件得以彩色掃描上傳申辦系統或掛號郵寄至節能標章小組及完成繳納節能標章審查規費。
- 執行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申請資料初審,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經初審通過案件,提報近期召開驗審會複審。
- 申請案件如須補正者,執行單位應通知廠商於三個月內補正,廠商補件完成後,執行單位繼續初審。廠商若逾期三個月內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與規定不符者,執行單位應逕為退件且不予退費。
- 申請案件經驗審會複審通過者,由執行單位寄發節能標章使用證書給獲證廠商。執行單位定期將獲證廠商、產品型號與證書編號彙整提報審議會備查。
- 廠商接獲複審結果通知駁回申請案時,如不服判決者可提出申覆,申覆廠商於收到通知日起30日內備妥申覆文件,正式發函至能源署。
- 能源署受理申覆案件並提送審議會審查,審查同意通過者,請執行單位寄發證書;審查不同意通過者,本案終結。
流程文字說明
- 申請公司完成簽訂契約、網路申辦案件、備妥申請文件、完成繳納規費。
- 執行單位收件確認。
- 執行單位進行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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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結果:
- 是:送驗審會複審。
- 否:駁回通知。
- 須補正:進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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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補正:
- 驗審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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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結果:
- 核准後,由執行單位核准通知並寄發證書。
- 廠商不服駁回者,可提申覆。
- 經濟部能源署受理申覆案件。
- 審議會審查申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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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