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
一般檢測報告僅依送測型號出具,測試結果僅針對該次送測型號,不包含其他功率或其他規格之型號。
例: ABC-450 1722×1134×35 mm 之加測報告,不包含ABC-450 1722×1134×30 mm 或ABC-455 1722×1134×35 mm。
依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規定,需要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出具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六一二一五或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六一二一五之靜態機械負載通過正負向負載五千四百帕斯卡以上之試驗報告」與「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具發證資格之發證機構(BSMI、TÜV Rheinland、TÜV NORD、TÜV SÜD、UL...等)核發之證書皆可提出申請,未要求特定之第三方發證機構,惟證書對應之試驗報告中通過靜態機械負載正負向五千四百帕斯卡以上之試驗須依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規定,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與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出具。
申請人應準備文件, 可參考「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申請-參考檢核清單 」。
可參考登錄制度頁面中,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申請-須知與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申請-參考檢核清單,依其中說明之所需文件與流程送件至能源署。若對資料內容仍有疑慮,可先將已初步填具表單交由執行單位預審或以電話/郵件尋求諮詢。